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青政办〔2016〕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价对象和时限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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