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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