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青政办〔2018〕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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