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