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闽政〔202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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