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2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