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