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8日
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