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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