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5〕60号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以及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其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