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0月2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4年10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