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
发布日期:2020-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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