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保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的精神及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需要,经人事部、建设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特许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
(一)从事岩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