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建设部
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