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0-08-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资境外字1990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驻港澳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198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9)54号文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的贯彻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单位对有关要求的理解不一致,办理法律手续时存在着漏办和手续不全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使驻港澳机构正确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务院清理整顿驻港澳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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