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请托人以税收优惠为掩饰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况,对此,必须精准识别行为本质、准确定性。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李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行政后勤、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陈某,私营企业B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主营办公设备销售及车辆租赁、维修业务。2022年9月,李某因个人需要计划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市场总价为30万元。李某在明知B公司正在参与A公司2023至2024年度后勤物资集中采购项目投标的情况下,由于手头紧张,向陈某提出由B公司先代为支付30万元购车款,后续会归还相应费用。陈某为顺利中标该采购项目,当即表示同意。2022年10月,陈某通过B公司对公账户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30万元,并为李某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购车后,陈某到李某办公室洽谈投标事宜时提及:“这笔30 ……
